株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办公督办工作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文督办程序,规范督办操作,做到不漏办、不错办、不误办,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办公室主管本委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督办事项
  根据公文的种类、来源和本委实际工作的要求,公文督办包括发文督办、收文督办和其他专项督办,具体包括:
  1、发文办理中的督办事项
  (1)本委上行文中要求上级政府或部门给予协调、批复或明确的事项;
  (2)本委平行文中要求同级政府或部门予以协调、回复或明确事项;
  (3)本委下行文中要求下级单位或部门办理的事项。
  2、收文办理中的督办事项
  (1)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本委承办的事项;
  (2)同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本委予以协调、回复或办理的事项;
  (3)下级单位或部门要求本委予以协调、解决或批复的事项。
  3、其他督办事项
  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办或交办事项等。
  第四条 督办程序
  1、委办公室汇总、分类、登记需要督办的事项,重大事项分送有关领导批办;
  2、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和相关要求,委办公室将需要督办的事项交由相关科室和委属单位(人)办理;
  3、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人)按时办理督办事项,并及时向委办公室反馈;
  4、委办公室收集督办事项反馈信息,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条 督办方式
  委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的重要性、紧急性和复杂程度,选择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等适当方式,并认真做好督办记录,以备核查。
  第六条 督办时限
  1、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人)应按要求如期完成,并将承办情况反馈给委办公室。
  2、未明确时限要求的,根据承办事项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日常工作中的政策条文解释,答复来文来电咨询,事务性批复、函复,草拟报告、请示等,属于本部门(人)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在3日内办结;不完全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或征询意见的,一般在7日内办结。
  (2)法律法规起草、综合性调研课题、向上级部门综合汇报材料等工作量较大涉及面较多的事项,一般在15日内办结。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