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办发〔2008〕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为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根据中办发〔2007〕11号、中办发〔2003〕3号、湘办发〔2007〕7号、湘办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主要包括办公设施、会议设施、接待设施、培训设施、疗养休闲设施和各种中心,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检察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上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政府审批。
2.市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3.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4.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今后一律不予审批,不提供建设用地;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也不再安排财政性资金。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二、基建程序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施工图和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要依法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同时附送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核意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同级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现有办公楼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是危房的需同时附送上级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同级政府或项目业主的上级直管部门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拿出初审方案,确定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将方案及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使用单位在获准立项后,要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并应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行政中心搬迁项目,要逐步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使用单位在可研报告获得批准后,要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将初步设计报送可研批复同级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同时将项目概算书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审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4.施工图和竣工验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项目使用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否则,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建设部门也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项目交付使用前,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规模与标准不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资金与招投标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5.招标投标管理。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要依法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并获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三、规模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应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勤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2.办公楼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6号)的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用地根据机关编制数按人均用地30-50平方米的标准。
3.办公楼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和装修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规模按人平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再加上按规定设置的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以及其他特殊业务用房的面积。二级办公用房(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编制定员人平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三级办公用房(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编制定员人平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
4.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5.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和市政配套建设费),市级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县处级单位及以下不得超过2000元/平方米。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四、资金管理
1.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不得集资摊派,不得借款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更不得开工建设。
2.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3.市直行政单位办公楼项目需首先由市财政局出具资金审查意见,否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
4.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除物价明显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可研报告估算的项目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的10%,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准的可研报告投资的5%。施工图预算与竣工决算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为准,不得突破。
5.凡新征用地建设办公楼的,原有老办公楼的资产全部交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五、长效机制
1.健全公共办公资源调剂使用制度。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集中统一管理,积极盘活党政机关办公楼存量资源,强化余缺调剂。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要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要实行集中建设,集约利用资源,原则上不得独立建院,要严格区分宿舍区与办公区,禁止将宿舍与办公楼连体建设。新建、迁建和购置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必须将原办公楼交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出租,已经经营或出租的,要立即收回,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交有关职能部门调剂使用;不能马上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用于设置单位小金库和发放员工福利等。
2.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对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的要求和规定,逐步推行代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原则上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确需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报市政府批准。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责任,在审核、立项等工作中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严格控制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擅自建设和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3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党政机关 规范 楼堂馆所 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2008年2月13日印发